作案前只是商量也要承担作案后果?

更新时间: 2015-12-08 01:35:06 已浏览:1510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

20121111,被告人黄某明、林某文、林某杰、林某成、林某铭等五人在朋友家喝喜酒期间,说起被告人黄某明曾被一个叫“三弟”的人追打之事,五被告人便商量去找“三弟”打一顿出气。于是五被告人便驾驶摩托车去到六都镇大傅网吧,由被告人黄某明、林某文、林某杰三人进入网吧找“三弟”,被告人林某铭、林某成两人在外面等候。在网吧内,被告人黄某明误将正在上网的被害人范某某认作“三弟”并走到其身边,然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了被害人范某某腹部两刀,致其受伤流血。当被告人林某文、林洋杰上前准备帮忙时,被告人黄某明发现被捅伤的人不是“三弟”,就叫上其他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害人损伤构成重伤。

云安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林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林某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林某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林某铭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五被告人在作案前共同商量要教训“三弟”,并且一起到达作案现场,其中三人进入现场准备作案、两人在门外看风,作案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明实施了伤害行为,是共同犯罪的分工不同,五人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其余没有直接动手作出伤害行为的被告人也要对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其构成故意伤害罪。五被告人在商量共同犯罪中虽然没有明确对受害人“打一顿”要达到什么的伤害程度,但对可能发生造成受害人重伤的结果应当有所预见,所以五被告人均要对造成受害人重伤的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林某文、林某杰、林某成、林某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杰、林某成、林某铭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云安县人民法院  曾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