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因违法无效,保证金应如数返还
【基本案情】
黄某与梁某签订一份《转让陶瓷砂石矿山协议书》,约定:梁某将位于云浮市云安区某镇某村的陶瓷砂石矿山的开采、经营权转让给黄某,转让价格为50万元。在签订合同的当天由黄某向梁某先支付10万元作为保证金;余款待租地合同转名手续及采矿权证更名手续办妥后再一次性付清。协议书同时约定若黄某中途违约不买此矿山,则梁某可没收保证金;若梁某中途违约不卖此矿山给黄某,则必须赔偿双倍的保证金给黄某。协议生效后,梁某一直没有办理租地合同转名手续及采矿权证变更手续。据此,黄某认为梁某未依约定履行将陶瓷砂石矿山开采、经营权转让给黄某的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梁某返还保证金10万元给黄某。梁某认为,协议签订后,梁某多次催促黄某办理转让手续,但黄某以各种理由推却,之后没有再联系梁某,梁某认为黄某已经不买这个矿山了。黄某违反约定不买矿山,所以黄某要求返还保证金是不能够成立的。经法院查明:梁某对涉案争议的陶瓷砂石矿山并未取得采矿权证。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一、黄某与梁某签订的《转让陶瓷砂石矿山协议书》无效;二、梁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10万元给黄某。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六条规定:“(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由此可知,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只有经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组织和个人才可以依法采矿,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黄某和梁某签订的《转让陶瓷砂石矿山协议书》虽然意思表示真实,但梁某尚未取得采矿权证,且不符合采矿权转让条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黄某与梁某签订的《转让陶瓷砂石矿山协议书》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黄某要求梁某返还先支付的保证金10万元,合理合法,法院应予支持。
(云安县人民法院 卢丹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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