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关系托人办理房产证,三人被骗19万
【案情回放】
2012年5月期间,廖某急欲办理其位于云浮市某一国道东边的私建楼房的房产证,但其办理房产证的资料里还缺一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听说窗口办理太慢,怕麻烦,于是廖某通过联系在某规划局工作的夏某,请其帮忙办理房产证。夏某又联系其同事杨某请求帮忙办理。杨某同意,但是回复廖某说需要6万元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廖某同意,并分多次把6万元通过夏某转交给了杨某。杨某经过多方打听,发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通过正常渠道无法办理下来,于是便通过电话联系街边的办证广告,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伪造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交给了廖某,后廖某在去住建局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被发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假证,事情暴露,杨某被迫将收取的6万元退回给廖某。2013年期间,罗某、董某等也因为要办理房产证,手上缺少相关证件无法办理,于是通过找关系联系上杨某,杨某都以同样的方式伪造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共骗取罗某10万元、骗取董某3万元,案发后,杨某才迫不得已将骗取的钱退还给罗某、董某。该案后来移送到云城区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数罪并罚,遂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杨某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和诈骗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是牵连行为,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然杨某作为机关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明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系伪造而购买,侵犯了国家机关的信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又以帮忙办理相关证件为由,隐瞒事实,骗取钱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诈骗罪,两者侵犯的法益不同,如果只定诈骗罪,无疑是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的放纵,这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相违背,不足以达到刑罚惩罚、预防犯罪的目的。杨某的犯罪行为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更为恰当。
另对于私人建楼的房产证办理,政府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只要端正心态,按照正规程序一步一步走,办理房产证是不难的。千万不要相信那些街边办证的小广告,也不要心存侥幸心理,认为找关系走捷径可以替自己省事,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可趁之机。法治社会,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社会才会更加的和谐、稳定。
(云城区人民法院 刘恋)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