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驾驶人酒后开车,搭乘者受伤责任应如何分担

更新时间: 2015-10-09 08:24:11 已浏览:591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

2014318日晚,原告常某与李某、王某、被告张某四人在饭店吃饭过程中都喝了酒,因找旅馆住宿,被告张某驾驶原告常某所有的小型轿车载着原告等3人途经冼河桥花坛路段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碰撞道路隔离带,造成车辆损坏,李某、王某、被告张某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新兴县交警大队认为被告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认为该交通事故造成其各项损失共273220.4元,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赔偿273220.4元给原告。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是错误的。当晚车上人员全部都喝了酒,是他们叫被告驾驶车辆的,该车辆不是被告的,由于原告也喝了酒,也是坐在车上的人员,原告身为车主本身存在重大的过错,原告也要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系赔偿责任应如何分担?

一方面,机动车是高速运输工具,行驶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因此,法律对驾驶者的要求极为严格,既要求驾驶者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且禁止驾驶者酒后驾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被告张某系驾驶者,驾驶车辆过程中,控制着车辆的行驶方向和速度,也决定着行驶的安全,被告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存在明显过错,对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原告是事故车辆的车主,对车辆是否由被告驾驶有决定权。而原告明知被告喝了酒,还将车辆交给被告驾驶,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原告与被告等人一起吃饭喝酒,明知被告喝了酒,仍然乘坐被告驾驶的车辆,这说明了原告自愿承担被告酒后驾驶的风险,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判决原告的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负40%,由被告负担60%

【法官点评】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原告是否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问题。原告对车钥匙拥有处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的规定,原告属于成年人,明知被告喝了酒,且按照常理都清楚酒后驾驶存在高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告仍然将权属于自己的车辆交给被告驾驶,说明原告对危险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且原告自己还乘坐在车内,属于知道风险还去做的行为,这又说明了原告自愿承担被告酒后驾驶的风险。综上,原告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新兴县人民法院   梁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