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集体所有的石场也要办理许可证

更新时间: 2015-09-10 01:22:55 已浏览:452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

2011327,被告人邝某某与同案人陈某富(已判刑)以20万元的租金租用云浮市云安区富林镇某村集体石场,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白云岩矿石。至2011715,被告人邝某某与陈某富共开采了白云岩矿石624吨后,被告人邝某某将拥有石场的股份以10万元转让给被告人陈某良,被告人陈某良又将其股份的10%转让给其弟弟陈某池(已判刑)。石场的日常管理由陈某富及被告人陈某良负责。陈某富、陈某良找到同案人廖某南(已判刑)、被告人廖某森,并以每开采一吨石头10元的价钱将石场的爆破开采工作交给廖某南、被告人廖某森等人负责。至2011815,被告人廖某森参与非法开采白云岩矿石共4000吨;至20111027,被告人陈某良参与共非法开采、销售白云岩矿石9468吨。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和云浮市云安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邝某某参与非法开采白云岩矿石共624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6.55万元;被告人廖某森参与非法开采白云岩矿石共4000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39万元;被告人陈某良参与非法开采白云岩矿石共9468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99.4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良、邝某某、廖某森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案经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被告人陈某良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二、被告人廖某森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三、被告人邝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有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两种所有权,而矿产资源不分地域和矿种一律为国家所有。因此,即使陈某良、邝某某、廖某森租用的是集体所有的石场,其开采矿产资源同样必须先取得采矿权。

被告人陈某良、邝某某、廖某森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其中被告人陈某良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99.41万元,被告人廖某森参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39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邝某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6.55万元。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云安区人民法院  卢丹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