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实名火车票,旅行社应承担额外费用

更新时间: 2015-08-26 07:57:34 已浏览:343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

2014715日,被告陈某艺等六人上门与原告云浮某旅行社洽谈旅游事宜。双方口头约定,按原告提供的《哈尔滨、海拉尔、额尔古纳、室韦、根河、满洲里双飞六天游》旅游行程单的内容达成包价旅游的协议。该旅游行程单明确载明了旅游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等内容。被告出发前向原告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原告按旅游行程单为被告安排旅游服务。在该旅游行程的第五天即201486日,从海拉尔返回哈尔滨的旅程中,因原告未提供系六被告名字的实名制火车票,包括六被告在内的该旅游团旅客未按预定的乘坐火车返程,后原告为六被告购买飞机票,将六被告从海拉尔送回哈尔滨,原告为此多支出3160元交通费用。原告认为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之规定,多支出的3160元费用应由旅客承担。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乘坐火车实行实名制,票证人一致才可以进站乘车。在原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车票安排旅客返程的情况下,原告有义务通过其他交通方式将旅客送往目的地,原告通过飞机将旅客送往目的地是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而增加的交通费用,系原告自身过错造成,应由原告自身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节假日属于旅游旺季,在此期间火车票往往一票难求,旅行社为了确保旅客旅游行程能及时成行,会提前借用他人的身份证购买囤积一批车票,在以前不用实名验证的时候这是可能侥幸可以过关的。在乘坐火车实行实名制后,票证人一致才可以进站乘车,在此情况下,旅行社仍未为旅客提供实名车票,导致旅客无法乘坐火车,此种风险在旅行社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之后是可以避免的。本案中,旅行社未能为旅客提供实名制火车票,理应预见到旅客无法乘坐火车的风险。因此导致旅客滞留火车站,旅行社自身存在过错,有义务通过其他交通方式将旅客送往目的地。原告通过飞机将旅客送往目的地是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的行为,因此而增加的交通费用,并不属于《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增加的费用”的情形。旅行社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身负担,旅客无需分担由此产生的额外交通费用,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云城区人民法院  杨清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