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大额款项将构成犯罪
【案情回放】
被告人刘某于2010年3月在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于同年4月申请调整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为10万元。随后被告人刘某到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刷卡消费87360元购买了一辆比亚迪牌小汽车,之后又利用该卡陆续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鹤山市、广西贵港、云浮罗定市等地通过刷卡消费、取现等方式透支。至2011年5月25日止,被告人刘某共透支本金99411.33元。发卡银行自2010年8月26日起多次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刘某催收透支款项,但其仍拒不还款。
案经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办理的信用卡,通过刷卡消费、取现等方式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99411.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信用卡作为持有人信用的体现,是现代消费领域出于成本和效率考虑所催生的产物,它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使人们摆脱了现金支付周转不足和携带不便的困境,但是信用卡在我国毕竟属于新兴事物,门槛较低,导致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有些持卡人对正确使用信用卡没有正确理解,发卡行对持卡人的法律风险没有充分提示,导致信用卡犯罪时有发生。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具体有以下四种表现:(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刘某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99411.33元,并经发卡行多次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催收仍拒不还款,故其行为就构成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云城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定罪正确,量刑也适当。
值得注意的是,个别持卡人对透支错误理解,认为透支就是向银行借款,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承担的风险就是多支付利息或罚息,故其对发卡行的催收无动于衷,其并没有意识该情形已属恶意透支,更没有认识到其该行为可能已构成犯罪。因此,持卡人应正确使用信用卡,树立诚信意识,在规定限额内透支,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尤其是在发卡行催收后更应及时还款,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覃谦)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