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复制、出售淫秽视频触犯刑法被判刑
【案件回放】
被告人孔某通,男,1984年2月出生,广东省郁南县人,农民, 2014年12月16日中午,孔某通在其经营的电信店的电脑主机内,将52部视频文件复制给聂某强,并收取25元费用。次日,公安机关在电信店内将被告人孔某通抓获,并在其电脑主机内查获视频文件192个。经公安机关鉴定,查获的192个视频文件全部属淫秽视频文件;复制给聂某强的52个视频文件亦全部属淫秽视频文件。
郁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通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孔某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孔某通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查获的淫秽视频文件只卖出一小部分的法定和酌情从轻情节,可以适用管制刑。遂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孔某通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黄文寿】被告人孔某通为谋取利益,将其电脑中保存的192个淫秽视频文件中的52个复制,贩卖给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孔某通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查获的淫秽视频文件只卖出一小部分的法定和酌情从轻情节,可以适用管制刑。
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具有重要意义。被告人为追求蝇头小利,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构成犯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郁南县人民法院 黄文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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