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非亲生?请求返还抚养费+损害赔偿应予支持!

更新时间: 2022-11-21 10:22:21 已浏览:957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近日,原告将妻子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确认被告生育儿子的生父并非原告,以及被告需赔偿其各项损失。原告称,其在被告旧手机发现被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后被告承认出轨并亲口承认儿子的生父并非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导致怀孕生育儿子,致使其产生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经鉴定机构对原告与被告儿子进行亲权鉴定,鉴定意见为不支持原告为被告儿子的生物学父亲。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儿子并非原告亲生,原告不具有抚养的法定义务,被告作为儿子的生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故被告应返还原告与儿子共同生活期间已支付的抚养费;且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其行为给原告的心灵、感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综合损害后果严重程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为由被告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给原告。宣判后,双方均无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点评】

  “欺诈性抚养”,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明知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方式使得另一方误以为是婚生子女并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本案中,从被告的自认可知,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怀上儿子时已经得知儿子并非原告的亲生儿子,并一直对原告进行隐瞒,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直至双方发生争吵时,才将真相告知原告,且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儿子的生物学父亲确实并非原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存在过错,是婚姻破裂的过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及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故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抚养费并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款项。

  法官提醒,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是否和谐美满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夫妻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负忠诚义务,当一方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时,除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外,还应受到法律的刚性制裁。

  (供稿人:新兴法院 严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