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诱使他人出钱投资诈骗钱财获刑四年六个月
更新时间: 2021-07-12 09:47:46 已浏览:1587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董某华虚构其父亲承包经营云安区某水库的事实,同时以其父亲的名义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黄某联系,诱使黄某出钱投资合作经营该水库,并先后多次以购买设备、鱼苗等物品为由骗取黄某的财产用于个人挥霍。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害人黄某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董某华转账210138元。
【法院判决】
云安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董某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21013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董某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董某华退赔210138元给被害人黄某。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iPhone牌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法官说法】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交友需谨慎,切勿轻信陌生人。特别在遇到钱财交易的情况时,要了解清楚对方情况,多方核实其真实性,保持警惕,切勿轻信诈骗人员的“糖衣炮弹”。如因一时大意上当受骗,要及时找公安、司法等部门寻求帮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人:云安法院 庄斯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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