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采砂黑恶势力 依法保护西江生态资源——被告人聂某彬等27人犯非法采矿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更新时间: 2021-01-07 16:51:33 已浏览:2173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聂某彬等人在郁南县都城镇均某村与古某村交界西江河段偷采河砂过程中未采取任何生态环境防护措施,非法偷采河砂73399.95立方米,经评估鉴定价值7053312.75元,经环境损害评估认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费用为8807994元。2018年以来,被告人聂某彬、邹某荣为了使其非法采矿得以顺利进行,纠集被告人杨某华、黎某润、谭某华、梁某峰、郭某泉等人为骨干,被告人林某铸、林某、梁某、陈某荣为成员而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为了逃避其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多次向负责查禁盗采河砂职能的工作人员行贿以受到保护,多次逃避了查处。为了使得非法开采的河砂能够顺利运输到各地进行售卖,通过向周某营购买虚假的证明手续等方式逃避检查,将非法盗采的河砂售卖到各地,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郁南县人民法院分别以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聂某彬等2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六个月,并处25万元至1万元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抽砂船、运砂船等物品;判决被告人聂某彬、邹某荣、杨某华等人共赔偿生态环境损失880多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郁南县位于西江之畔,矿产资源(河砂)比较丰富,盗采河砂的行为时有出现。非法采砂行为不仅破坏河砂资源,而且损害河道水利安全、河流及沿岸生态环境。本案中,被告人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进行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对西江河段的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的破坏。法院通过依法审判,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瓦解了以聂某彬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既打击了非法采砂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后语】

  在本案中,司法裁判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彻环境保护优先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对违反矿产管理法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将环境修复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相结合,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修复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通过判处生态损害赔偿金,加大了非法采砂违法犯罪的成本。在依法惩治盗采河砂犯罪行为的同时,对环境资源犯罪生态修复请求提供了刚性的司法保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担当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