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制度及社会道德风尚不容侵犯

更新时间: 2020-12-23 16:18:35 已浏览:2001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重婚罪是一种法律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不仅败坏社会道德风尚,更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某于20061226日在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与何某某登记结婚。20075月,正在怀孕的何某某发现被告人蔡某某与温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遂将自己是蔡某某的妻子的情况告知被告人温某某。2007626日,何某某与被告人蔡某某的儿子蔡某甲出生。

  被告人蔡某某在未与何某某离婚的情况下,已与被告人温某某在郁南县某镇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91128日,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告人温某某的第一个儿子蔡某乙出生,2013921日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告人温某某的第二个儿子蔡某丙出生。其间,何某某与被告人温某某多次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发生争吵。

  201714日,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告人温某某以非婚生育为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让其两名儿子(蔡某乙和蔡某丙)随被告人温某某入户,同月6日被批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蔡某某、温某某犯重婚罪,于201859日向郁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郁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已婚情况下与被告人温某某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育二子,被告人温某某在明知被告人蔡某某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生育二子,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温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重婚犯罪典型案例。本案中,两被告人在一方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育二子,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婚姻不是儿戏,重婚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败坏了社会风气,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为保障合法婚姻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弘扬社会道德风尚,重婚行为必须严惩。

  本案的审理保护了婚姻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制裁了重婚行为,有力维护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供稿人:郁南法院 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