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案件

更新时间: 2020-12-22 10:44:05 已浏览:2096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件回顾】

  201467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梁某某(另行处理)在新兴县稔村镇芦村赵某某住宅内,通过学习探讨书籍和播放音频的形式向赵某某(另行处理)宣扬“全能神”邪教。随后公安机关到场检查,扣押到涉嫌宣传“全能神”邪教的文字材料。其后,又分别到被告人杨某某与梁某某的住宅进行检查,扣押到涉嫌宣扬“全能神”邪教的书籍、小册子、手抄纸张、光碟、MP4、内存卡、小音箱。经审查,扣押到的文字资料及影音图片资料的内容均为“全能神”邪教资料。

  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现实中包括法轮功、观音法门、呼喊派、新约教会、全范围教会、三班仆人派、主神教、灵灵教、门徒会等。本案中杨某某参加的“全能神”组织属于我国公认的邪教组织。

  邪教对于社会的危害是多领域、多方面的。既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稳定,同时又通过编造歪理邪说、制造思想混乱,亵渎人文精神,践踏人权。邪教组织犯罪分子利用了一些群众文化水平低,认识能力、辨别能力差等因素,利用了其落后的世界观和盲目的信仰,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予以破坏,妨害了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依靠、凭借邪教组织的力量进行活动,如制造、散布谣言,蛊惑人心;称孤道寡、封王拜相;鼓动他人寻求极乐或者逃避现实等。虽然近年来国民素质不断提高,但目前仍有部分受邪教裹胁、不明真相的群众及邪教组织的存在,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对于这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依法严厉打击。 


(供稿人:新兴法院 严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