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小区张贴公告能否视为通知业主收楼?

更新时间: 2020-12-14 15:42:28 已浏览:2076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顾】

  原告何某与被告某投资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某住宅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同时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2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60日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合同还约定,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出卖人按买受人确认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出书面通知后七天内,买受人不办理交接手续的,则发出通知之日起视为已将商品房交付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同时约定,买受人的通信地址以合同中填写的为准。2019年8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庭审中,被告陈述称没有书面通知过原告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2018年12月在小区保安亭、物业管理中心、每幢楼下张贴了《收楼通知书》。原告则表示被告没有通知其收楼,对被告所述张贴《收楼通知书》一事不清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原告所购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已属违约,被告抗辩称已通知原告收楼,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遂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书面通知买受人收楼,且约定了书面通知的邮寄地址。开发商以在小区保安亭、物业管理中心、每幢楼下张贴《收楼通知》的方式通知业主收楼,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通知方式不符,在业主尚未接收商品房并已入住该小区的情况下,开发商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其张贴的《收楼通知》已送达业主或被业主知悉,故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的抗辩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法官提醒广大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符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以避免违约风险。

  (供稿人: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