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蜜陷阱”要谨慎,又骗感情又骗钱

更新时间: 2020-12-10 11:02:17 已浏览:1991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顾】

  2016年底,被告人黄某某以介绍女朋友给被害人梁某某为由,虚构黄某丽的身份和梁某某在微信中建立恋爱关系,黄某某捏造黄某丽未婚、医生的身份,在美国有女儿等虚假事实,并在微信中扮演“磊磊”“庭哥”“某丽爸爸”“悠悠”等角色与梁某某聊天,取得梁某某的信任,在交往中多次以生病、生日、买手机电脑等为由对梁某某进行诈骗财物。共骗取梁某某近7.8万元。

  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某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人梁某某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依照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黄某某实施诈骗,涉案金额达7.8万元,数额巨大,应在“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定罪处罚。

  日常生活中,微信及各种交友软件被广泛应用,又因其系在虚拟空间进行沟通交流,无法辨别对方真实身份、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尤其是在各种交友软件上,很多犯罪分子假扮女性的身份,与对方确立恋爱关系后骗取钱财。法官在此提醒,网络交友需谨慎,不少“女网友”其实是男性。如遇到对方以各种理由要求转账、汇款的情况,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给陌生人转账,避免陷入甜蜜圈套!千万别被“突如其来”的爱情冲昏头脑,为了“真爱”,散尽家财。   

  (供稿人:新兴法院 严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