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妨害公务获刑十个月

更新时间: 2020-12-04 09:14:04 已浏览:2056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顾:

  20183123时许,公安民警在依法对云浮市区某酒吧进行检查过程中,梁某无视民警的多次警告,用推搡、谩骂、侮辱、言语威胁、暴力等手段阻止民警进房间检查,并将某辅警的手机拍落地面摔坏,造成现场秩序混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以威胁、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鉴于被告人梁某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点评:

公安机关是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的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对酒吧等娱乐场所进行例行检查,是其履行法定职责而实施的执行公务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无视公安民警的警告,用推搡、谩骂、侮辱、言语威胁、暴力等手段阻止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梁某事后追悔莫及。在这里,法官提醒大家,作为一名公民,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妨害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供稿人:市中级人民法院 韦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