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微信头像要担责

更新时间: 2020-11-09 08:38:11 已浏览:2070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被告佛山市高明某饲料有限公司是一间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的企业,20192月间,该公司印制《心连心通威心连心专注鱼料36年产品手册》,该手册第4页“心连心罗非鱼料”产品宣传右下角处使用了原告梁某某的照片,该照片显示原告在养殖场内双手捧住一条大罗非鱼的半身相宣传“心连心罗非鱼料”的养殖效果。该照片是原告在《广东新兴县鱼友会(通威)》微信群里使用的头像。原告于20193月间发现该手册在“心连心罗非鱼料”宣传养殖效果上使用了原告的个人半身相片进行产品宣传,宣传被告所生产饲料的养殖效果。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就使用了原告本人的照片作产品推广宣传,从事营利活动,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而提起诉讼。被告认为该照片是原告在微信里公开使用的头像,且该手册是一次内部会议的资料,并没有对外宣传,内容亦没有宣传过原告的养殖效果,没有贬低或损害原告的形象,对原告不构成侵权。

  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手册上印制使用了原告微信上使用其本人相片的头像,虽然该相片是其微信使用的头像,但被告在印制使用上并没有经原告本人同意就原本印制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图片,且是被告的业务推销员带着该“手册”派发推广宣传“心连心罗非鱼料”等养殖效果,显然是一种商业的宣传方式,因此被告侵害了原告肖像权的事实清楚,应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的规定,只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了他人的肖像,就是侵犯了肖像权,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网络技术发达的时代,即使是他人在微信里公开使用的头像,但未经得其本人同意,都不是“想用就用”,一旦擅自使用,就要承担后果。

 

  (供稿人:新兴县人民法院 许小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