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捉“野生田鸡”被判刑

更新时间: 2020-11-02 10:01:55 已浏览:2294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区某在罗定市罗镜镇驸台村委牌坊村田垌使用头带电筒等工具猎捕疑似虎纹蛙32只。当天早上,区某将猎捕的32只疑似虎纹蛙带到罗镜镇西圩尾一间大排档门前路边出售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32只疑似虎纹蛙均为中国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温某到罗定市罗平镇泗盆村委三朗村的水田里电获8只疑似虎纹蛙,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虎纹蛙活体8只均为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虎纹蛙属中国虎纹蛙,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4000元。

  2020年7月11日晚,被告人陈某在罗定市公式塘镇红星村委古寺塘村附近的稻田徒手抓获2只“田鸡”,并于当晚放在其经营的农家菜馆的水族箱内准备用于配药给其妻子治疗脚伤。2020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在其经营的菜馆水族箱内查获了上述2只“田鸡”。经鉴定,查获的2只“田鸡”是中国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

  罗定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区某、温某、陈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国虎纹蛙,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他们刑事责任,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区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温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代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刑法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成本高、代价大,广大群众要提高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意识,养成保护野生动物、拒食野味的良好习惯,做到与自然和谐相处,建设和谐家园。


(供稿人:罗定法院 陈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