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牛闯祸主人担责?
【案情回放】
原告陈某英是罗定市素龙街道上宁村委佛子背的村民,受伤时年满58岁。2019年6月18日上午7时,被告陈某国在罗定市素龙街道信令加油站附近购买了3头牛后,便安排司机将牛运送至锦绣江南对面的沙场,于8时40分左右到达沙场后便将牛卸下。被告的员工拉着牛往罗城街道方向行进时,其中一头牛走到粤西小学附近听到喇叭声后受到惊吓乱跑乱窜,其间导致7人不同程度受伤,但不包括原告。被告到达现场后立即呼叫救护车将受伤群众送院治疗,该水牛逃窜到培献中学旁边后被警察击毙。
原告主张其在2019年6月18日上午9时许,经过粤西小学往锦绣江南路口100米左右时,看到一辆蓝色货车装着几头牛,当其步行到锦绣江南T字路口时突然被不明物体撞伤晕倒在地约10分钟后醒来,感觉没有什么大问题便慢慢爬起来走路回家,附近卖衣服的人告知原告是被牛撞伤的。当晚约7时,原告丈夫获悉情况后向罗定市公安局素龙派出所报案,称原告被牛撞伤。原告于当天约20时到罗定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治疗好转后于2019年7月4日出院,共用去治疗费9442.85元。出院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认为没有证据证实撞伤人的牛属于被告所有,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罗定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陈某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444.68元给原告陈某英。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点评】
吴庆锋(罗定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本案是典型的动物损害引发的赔偿纠纷,对于归责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两种法定免责事由:一是受害人的过错,二是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主要是指受害人故意敲打、挑逗他人饲养的动物等情况造成自身损害,可认定受害人的过错是引起损害全部或主要原因,从而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是指由第三人引起,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受伤并不是自身的过错或者是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是直接被水牛撞伤的。被告向案外人购买水牛后在途中发生意外,水牛逃窜撞伤人,虽然被告并不存在故意的行为,但被告作为水牛的所有者或管理人,存在管理不善,没有安全防范的意识,没有对出现安全隐患的问题以及存在的风险进行预判,被告的水牛撞伤原告,应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应向原告赔偿相应的损失。本院根据原告受伤的特点、损害程度以及因果关系依法作出判决。
(供稿人:罗定法院 邓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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